Page 216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P. 216
於傳統佔有而承認原住民對土地的所有權等,但也有許多不同之處,如:1.土地與
資源:公約並未明白保障土地權,宣言卻明白規定原住民有控制自然資源權,對
土地權有更嚴密的保障。2.自決權:宣言明白規定原住民有自決權,但公約並未明
白承認,最終決定權留待國家決定。3.文化權:宣言表明原住民有免於文化滅絕之
權,公約則僅規定原住民文化應予承認保護。
公約和宣言的頒佈可以說表達了全球原住民的願望,其意義至為重大,不僅
確立了國際人權法原住民權利的基本內容,也建立了原住民人權的國際標準,同時
也擴大了人權的範圍,確立了完整的人權基本權利體系。以上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
《原住民及部落人民公約》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是目前有關保障原住
民權益最重要的兩個國際法文件,同時也代表當今原住民政策的國際潮流。事實
上,有關原住民族權的保障規定,還散見在其他公約、宣言和決議中。綜觀這些國
際法人權文件,原住民緣於地理、歷史及族群因素,似乎比少數民族擁有更多的權
利,或許國際組織認為原住民要生存下去可能必須給他們特殊的待遇和更多的東
西,以便提供積極的保護。因而原住民的民族權包涵了一般人權、少數民族權和原
住民特有權利,原住民除了享有同其他多數民族同等的權利,不得受差別對待外,
也緣於其「原住民」之特殊屬性及先住民身分,故需特別保障與優惠,這表現在原
住民有自決權、自治權、土地資源權及文化權。
以上係當今國際人權法民族權的內涵,這些民族集體權儘管地位還有待進一步
公認,但現在似乎有愈來愈多的國際法涉及到這些權利,因此在一定意義上,也可
以視為民族權實際進展的形式。雖然如此,原住民族權的逐漸形成在國際法上也具
相當的意義:1.西方標準的個人人權不再是國際人權的主導項目;2.人權內涵從個
人權利和自由擴大到民族自決權,從私有財產權發展到集體的發展權;3.人權更普
遍化,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相輔相成,並照顧到各國各人群的需要。
VIII. 全球原運與國際社會的轉變:代結論
緣於國際原住民族權的迅速發展,當今各國政府莫不紛紛進行憲法改革,以因
應國際潮流,增進和保護原住民族人權。曾經一度長期不承認原住民族為國家人口
中特殊群體的美洲大陸,近幾十年來也推動了諸多與原住民族相關的憲法改革,承
認原住民族的一些權利,或新制定專門法,承認法律的多元化,並批准了國際勞工
20 原 住 民 族 文 獻 | 第 四 十 四 期 (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