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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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物權變動之法律架構下,全然遭致排除適用的機會。
緣本案上訴人為泰雅族原住民,本研究參以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調查
整理有關泰雅族之傳統習慣內容,對於部落土地管理、權利利用及其歸
屬之習慣,調查報告指出部落內未被占有或經營的自然資源為部落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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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部落中個人加工經營之物才屬個人私有 。前開報告並指出「採
取土地私有的部落,只要休耕時也不拋棄該地,就可以擁有其地權。因
此取得私有土地的方式就是先占權,只要該地無人開墾過,或曾被族人
明確拋棄的土地,就可以藉由開墾該地,或在其地做出明顯標示,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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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那片土地 」。
按我國《民法物權編》之規範內容,基本特徵包括「一物一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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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 、「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 、「占有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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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事實」 等。而在物權的定義上,學說見解不盡一致,各有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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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如採較簡明之定義,即指「直接支配特定物之權利」。此外,在物
權的類型上,按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修正之民法第 757 條規定:「物權
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增訂「習慣法物權」之概念,放寬傳
統「物權法定主義」中之「類型強制」與「內容固定」原則。揆諸本條
之修正理由說明:「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
之物權體系及其特性,物權法定主義仍有維持之必要,然為免過於僵
化,妨礙社會之發展,若新物權秩序法律未及補充時,自應許習慣予以
填補,故習慣形成之新物權,若明確合理,無違物權法定主義存立之旨
趣,能依一定之公示方法予以公示者,法律應予承認,以促進社會之經
濟發展,並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換言之,如「依習慣法使生新公示方
16 謝世忠、郭倩婷、楊鈴慧、劉瑞超、李韋誠(2007),《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
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二期委託研究─泰雅族、太魯閣族》,頁 7,臺北: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7 謝世忠、郭倩婷、楊鈴慧、劉瑞超、李韋誠(2007),同前註,頁 87。
18 王澤鑑(1993),〈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探討〉,《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14
版,頁 282,臺北:自刊。
19 王澤鑑(1992),〈民法五十年〉,《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7 版,頁 7-9,臺
北:自刊。
20 民法第 940 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21 蔡明誠(2005),《物權法研究》,頁 4-5,臺北: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