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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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二) 被告乙


                  沒有積欠甲金錢,不知為何會被告。

                 (三) 被告丑

                  沒有意見。

                 (四) 其他被告


                  未有陳述。
                二、兩造於二審主張之補充


                 (一) 上訴人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子主張

                1.  乙因繼承取得對 A 地公同共有之權利,甲雖無法對公同共有之物聲
                   請強制執行,但可對乙公同共有之權利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因此甲

                   對本件無訴訟利益。
                2. A 地全數為原住民保留地,為上訴人父親所留下之祖產,繼承人
                   (上訴人)等多居住於系爭土地上,原審以視同上訴人丑無原住民
                   身分,未能繼承登記,逕認原物分配有困難,而判決變價分割。此
                   一判決忽視其餘繼承人皆可繼承登記,且對土地有感情,也願意以

                   金錢補償以繼續使用 A 地。因此原審判決之變價分割,並不妥當。
                   聲明原判決廢棄,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 視同上訴人丑主張

                  丑雖因無原住民身分而未能登記為 A 地之公同共有人,但丑仍為寅
              之繼承人,對 A 地有權利,同意一審變價分割之判決。

                 (三) 被上訴人甲主張


                  聲明上訴駁回,其餘主張同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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