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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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也就是原住民保留地
所具有之權利移轉限制。
原則上,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所確認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移轉限制之規範架構下,實務上對於被繼
承人死亡所遺之原住民保留地,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未具原住民身分,
自不得辦理繼承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應由具原住民身分之其他順位繼
承人繼承。前述見解,即同於二審法院所持之見解。然而,若從現行國
家法律體系言之,前開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因繼承關係而生之權利移轉限
制,如何與民事法所依循之平均繼承原則相調和,亦即民法第 1141 條之
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或者,民
法有關繼承權之保障,得否因其他法律之規定,產生失權之結果。實
則,任何人原則上皆不能任意排除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僅於法律所規
定之事由,始生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效果。再者,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
移轉限制,呈現在繼承關係上之效果,並不等同於繼承權之喪失,對於
具繼承權之非原住民配偶來說,僅生無法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
人之結果。換言之,繼承標的若轉以其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形式而
存在,如變價後之金錢,非原住民之配偶即得本於民法所確認之繼承人
地位行使繼承權,主張按其應繼分比例享有。
再者,泰雅族傳統習慣對於繼承權人之確認,是否存在有別於現行
民法之規定內容,亦係值得進一步深究之面向。參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出
版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二期委
託研究—泰雅族、太魯閣族》,指出泰雅族傳統習慣顯現在繼承關係之
特點有「強調直系主義」,輔以「男性優先」及「保護家族者概念」,作
為確認繼承人之原則。此外,泰雅族傳統習慣對於繼承順序之規定,則
係按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世系群其它成員依序繼承。換言之,繼承
關係中,若存在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原則上即無繼承權。另以,土地
做為繼承財產,前已述及,泰雅族傳統習慣係不加以分割,而是永久屬
該家族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