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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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綜合前述關於現行民法與泰雅族傳統習慣之說明,本研究認為實應

              探求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保障及其與現行法律間之調和,本件視同上訴
              人丑於繼承事實發生時,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與《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對非原住民所加之權利移轉限制,排除丑成為原住民保
              留地之合法權利人,是否構成丑之繼承權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侵害,容

              或在學術與實務間,甚或是一般社會與原住民族社群間,存有不同之見
              解。然而,若係回歸泰雅族傳統習慣言之,繼承關係所欲顯現者,在於
              部落所賴以維繫之共食、共祭、共獵之部落組織,亦即強調土地之不可
              分性。進一步來看,泰雅族對其土地所強調之集體管領性,適與現行法
              律加諸在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移轉限制有所相對應。

                  總的來說,本案審理之一審法院,過於強調財產權之經濟利用與個
              人私有,確認非原住民配偶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亦有繼承權,為促使該繼
              承權實現,逕以土地變價分割方式,遂行同一順位繼承人之平均繼承,
              忽略「泰雅族之傳統習慣所形構之部落內部關係」。二審法院雖採以尊
              重當事人之意願,卻對非原住民之配偶依法享有之繼承權,產生「非屬

              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之判決失權結果」,卻未加以詳述論證理由。回到
              實務面尋求解決之道,本研究以為,在兼顧當事人遵循傳統習慣意願之
              前提下,應以維持部落土地完整性與不可分性為處理原則,對於依法具
              有繼承權之非原住民繼承人,其他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應以其他補
              償方式(如金錢),給付同一順位之非原住民繼承人所應享有之應繼分

              權利。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 242 條、第 243 條、第 824 條第 2 項、第 830 條第 2 項、
                       第 1151 條、第 1164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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