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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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三、依原住民族習慣,乙、己確有父女關係
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及中央研
究院民族學研究所(下稱民族所),詢問本件乙、己間收養關係成立與
否,是否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習慣之適用。據原民會回覆略以:查本會
出版品「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治第七期研
究」乙書,關於阿美族對於收養文化習俗並無敘述,而中央研究院民族
研究所編譯之「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
二卷(阿美族、卑南族)」乙書,雖於書中提及親屬關係之內容,惟其
似無特別之文化習俗,故對於收養關係之成立是否有特殊文化習俗(同
居即可收養)、原住民族習俗中是否區別養父或繼父與日據時期臺灣地
區之民事習慣是否相同,無從考究。
謄本所載「共轉寄」、「共退去」等文字係日治時期戶籍制度上之
「共寄留」制度,即指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仍保留本籍。據民族所
回覆略以:乙因父戊死亡繼承其家戶(新社○○番戶)。隔年乙母丁招
贅己婚姻入乙之戶。謄本事由欄註記乙與己之間的關係稱謂為「長
女」,從人類學對噶瑪蘭族或阿美族母系社會日本時期以來的婚姻與親
屬習慣之研究,習俗上己必須將妻子與前夫所生之女等同於自己親生的
女兒,完全不需要透過「收養關係」。光復後的戶籍謄本,以臺灣地區
之民事習慣將戶長改為己,稱謂欄仍稱乙為「長女」,親屬細別欄也明
確寫著乙為「戶長己之長女」,因此兩人的父女關係明確。足認噶瑪蘭
族或阿美族原住民之母系社會裡,對於夫過世後妻再行招贅,所入贅之
夫與其前夫所生之女兒間關係即視同親生女兒而無須透過收養關係,確
有特別之傳統習俗存在。是本件訴訟自應尊重前揭原住民族之傳統習
俗,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四、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與原住民族習慣,乙、己間確
有收養關係
按法務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日據時期收養之要件包
括:收養者達 20 歲、養子之年齡小於養親、同族間之收養需昭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