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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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時期所調查整理之漢人收養要件毫不相涉。然而,本案判決先謂「本件
審酌渠等收養關係是否成立時,自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
價值觀」,復又謂「該(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並未特別排除原住民
族收養之適用」,此間法院所建立之法適用連結關係,顯然有所矛盾。
本研究僅能推測,或許是因為查無相關原住民族之習慣,固然為了要解
決本案所面臨的問題,亟欲在實體法架構中尋求立論支持,而適用上開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惟如此論述在邏輯推理上確有不當與可議之
處。
按親屬法上有關純粹身分關係的規定,與其說是法律的規範,不如
說是人倫秩序的既定習慣規範。身分關係作為法律關係之核心基礎,即
使受到法律的調整,也應該依據本有之傳統倫理秩序、道德習慣加以確
認。也就是說,當係先有身分倫理秩序規則,而後法律予以規範;而非
先有法律,其後才有身分及身分關係。回到身分關係之法規範本質,本
研究認為事實身分關係一旦形成,只要不違反社會一般人倫秩序,法律
本不該斷然否定其身分關係效果,尤其是若以在後形成之法律規範來評
價過往已經發生及確認的社會事實,更是不可想像之事。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