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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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1059 條第 5 項的判斷,應是以子女現實可得或可預期之利益,即以有助
於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之條件為斷。然而,若與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有關
親權行使的子女最佳利益判準來比較,仍有實務上的差距。後者所審酌
的情狀包括: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
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
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
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
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
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本研究以為第 1059 條第 5 項在缺少有關為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準內
容的情況下,尤其是對於向來為社會強勢族群所認知為弱勢者的原住民
族社群成員而言,若未能有以文化整體面之考量,多將淪為僅以經濟上
之利益為裁定依準,恐有污名化原住民族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
的姓氏之影響風險。
再者,在規範方法論上,本案法院裁定見解,似乎錯以未成年子女
親權行使之判準,沿用於作為人格權表徵之姓氏選擇權。由於姓氏作為
人格權係以強調維繫完整人格所需之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
親情互動等目的,與親權確認之依準容或有相類似之考量,惟其二者本
質所存在之法律爭議,確有規範目的上之差異。從此觀點來看本案裁定
書,其內容多在強調親權改定之符合法定判準,卻無法直接與變更子女
姓氏之必要性產生連結。最終,法院僅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即可獲得原
住民相關福利與補助,作成認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之結論。
事實上,本案裁定書亦表示,除有明顯違反交易安全或身分安定致
妨害其利益者外,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種,確有建立家族認同
與歸屬之家系組織與制度表徵。特別在本案屬原住民族之事例,應可探
求依傳統習慣變更姓氏所應遵循之規範為何,及其應否納入子女最佳利
益之考量,均未加以敘明,僅以法條邏輯演繹並採以經濟上之利益衡
酌,確有見解可惜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