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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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於臺中,被收養人滿月後,生母因工作緣故無暇照顧被收養人,
故將被收養人帶回部落交由自己照顧,被收養人約三歲時,生父
母離婚,被收養人之兩名姊姊由被收養人之生父甲(下稱生父)
監護,被收養人則由生母監護,生母與養父嗣於民國 95 年間再
婚,被收養人便與養父同住生活;生母於 102 年 8 月身體突發不
適而驟然過世,目前獨留養父與被收養人。
(二)養父表示與生母結婚後,即協助扶養照顧被收養人至今,多年與
被收養人共同生活相處,著實已有深厚感情,並將被收養人視為
親生子女般對待,於生母生前即有收養之意,因認手續繁雜而未
積極辦理,現生母意外過世,自己理應要照顧好被收養人,故向
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二、聲請人(生父)甲主張
生父甲表示養父向法院聲請前,偕同被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三姨前
來討論收養一事,甲原有意將被收養人帶回與姊姊們同住,但被收養人
已表明希望被收養。甲請被收養人慎重考慮,被收養人被收養的意願仍
明確,被收養人目前已屆青春期,甲認倘若未尊重被收養人的意願,是
否會引起被收養人叛逆心理亦令自己擔心,不想事情演變到最後被收養
人既不來與自己同住,也不願意回到養父家中。且甲於被收養人年幼時
期即未互動相處,兩人目前在相處上有時確實感到尷尬,被收養人也不
會主動與自己說話,被收養人目前應是習慣與養父同住,基於被收養人
意願明確並審酌現況,生父甲亦希望被收養人過得幸福,因此同意出
養。且生父與養父同為布農族原住民,居於同部落,生父與養父雖無直
接互動聯繫,但聽聞養父個性好,也老實,並未聽聞被收養人生活狀況
不好或是照顧狀況不佳的消息。
肆、爭點
丙收養乙為養子,是否合於法律之規定,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