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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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利益,應充分審酌「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按生父與養
父同為布農族原住民,考量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時,本研究參以布農族
行父系氏族制,保持非常完整氏族組織的傳統文化。因此,布農族的氏
族功能係以其社會連帶關係與象徵性社會行為為其基本特質,層層疊構
布農族的親族組織與認同體系。
綜合前揭布農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丙(被收養人)與乙
(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本研究認為,一來本係聲請人部落既成的
身分生活事實,復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
俗、文化及價值觀之原則,法律本應僅行確認而已;另外,為與現代民
法價值接軌,本案法院應探究布農族之氏族組織所具有之認同與身分意
涵,且該規範與現在部落生活之依存關係如何,進而將之納入「子女最
佳利益」之考量中。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 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7 款、第 1076 條之 1、第 1076 條
之 2、第 1079 條第 1 項、第 1079 條之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第 18 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