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133

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肆、爭點


                一、甲有無交付金錢與訴外人?
                二、甲提供訴外人雞酒、米粉等食物是否構成行賄行為?

              伍、法院判決


                一、被告甲交付金錢予選民一事並無實證

                 (一) 行賄丙部分


                  衡諸常情,候選人賄選時應會多方蒐集情資,不致向對手陣營之支
              持者或競選團隊人員為行賄行為而自招危險。丙與落選之候選人 A 熟
              識,復在 A 陪同下自首檢舉賄選之行為,其自首之動機實值懷疑,又無
              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甲有向丙行賄。

                 (二) 行賄丁部分


                  A、丁均是○○民防中隊之隊員,二人熟識,並法院開庭時,係由
              丁開車偕同 A 前往,可知其與落敗候選人 A 關係匪淺,其證詞之真實性
              甚值懷疑,故本件不能即認被告有交付丁賄款之事實。

                 (三) 行賄己部分


                  己曾稱戊曾交付賄款予伊,然戊所交付之款項,是否即為甲所囑託
              或授意交付,於本件顯乏積極證據證明。再者,己擔任 A 競選團隊的副
              執行長,有實際參與助選,己對於戊所交付之款項為何,前後證詞矛
              盾,戊亦否認有交付該筆款項。準此,己證詞之真實性堪疑,不得遽認

              甲有委由戊交付賄款予己之事實。
                二、被告甲確有交付雞酒與炒米粉之行為,然主觀上並無行

                     賄之意思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所稱之投票行賄罪,賄
              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價值高低雖非所問,仍須該財物與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