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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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肆、爭點
一、甲有無交付金錢與訴外人?
二、甲提供訴外人雞酒、米粉等食物是否構成行賄行為?
伍、法院判決
一、被告甲交付金錢予選民一事並無實證
(一) 行賄丙部分
衡諸常情,候選人賄選時應會多方蒐集情資,不致向對手陣營之支
持者或競選團隊人員為行賄行為而自招危險。丙與落選之候選人 A 熟
識,復在 A 陪同下自首檢舉賄選之行為,其自首之動機實值懷疑,又無
其他證據可資佐證,難認甲有向丙行賄。
(二) 行賄丁部分
A、丁均是○○民防中隊之隊員,二人熟識,並法院開庭時,係由
丁開車偕同 A 前往,可知其與落敗候選人 A 關係匪淺,其證詞之真實性
甚值懷疑,故本件不能即認被告有交付丁賄款之事實。
(三) 行賄己部分
己曾稱戊曾交付賄款予伊,然戊所交付之款項,是否即為甲所囑託
或授意交付,於本件顯乏積極證據證明。再者,己擔任 A 競選團隊的副
執行長,有實際參與助選,己對於戊所交付之款項為何,前後證詞矛
盾,戊亦否認有交付該筆款項。準此,己證詞之真實性堪疑,不得遽認
甲有委由戊交付賄款予己之事實。
二、被告甲確有交付雞酒與炒米粉之行為,然主觀上並無行
賄之意思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所稱之投票行賄罪,賄
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價值高低雖非所問,仍須該財物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