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128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伍、法院判決
一、被收養人意願
被收養人表示自知悉身世起,雖認知有生父的存在,但因長久未互
動,認為與生父相處感到尷尬,以前姊姊們雖會帶自己至生父住所,但
自己多與姊姊們互動,不會主動與生父說話,自己自幼即與養父同住生
活,與養父相處自然,也將養父當成親生父親,知悉收養涵義,同意讓
收養人收養。
二、訪視評估及建議
被收養人之生父母離婚後,生父即未與生母聯繫,被收養人則與生
母同住,由生母監護,生父對被收養人受照顧狀況並不清楚,目前雖居
於同部落,但因過往缺少互動相處,彼此仍顯生疏,而生父於生母過世
後本有扶養照顧被收養人的意願,但因被收養人被收養意願明確,生父
確認收養人的意願後願尊重被收養人的意願,同意出養。
生母與收養人再婚,生母攜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同住,收養人視被收
養人為親生子女,在生母驟逝後,基於照顧責任期望收養被收養人,延
續其對被收養人的扶養照顧,評估收養人目前身心狀況、經濟能力及家
庭支持系統等皆穩定,且被收養人目前受照顧狀況良好,認為收養人適
合收養。
綜上情節,本院認被收養人之生母丁已於 102 年 8 月 6 日死亡,此
有除戶戶籍謄本一件在卷為憑。而生母與收養人丙結婚後,被收養人即
隨生母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其由收養人照顧、撫育,互動狀況佳,家庭
氣氛融洽,適合收養;且成立合法收養關係後,收養人得以法定代理人
名義照顧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權益保護將更為即時周全;又被收養人
到庭亦表示同意被收養人收養,其已年滿十四歲,意願自應受到尊重,
因認本件收養對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事,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