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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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三、其他
案例十三 當選無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選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選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案由 當選無效
當事人
審 級
身 分 第一審 第二審
地檢署 原告 上訴人
甲 被告 被上訴人
關鍵詞 當選無效、對價關係、涵化
壹、案例事實
本件原告(上訴人)為○○地檢署,被告甲為鄉民代表候選人,原
告主張甲於選舉期間,在拜訪選民拉票時,同時有交付金錢、米粉與雞
酒給選民之賄選行為。首先是與其配偶乙先後拜訪丙、丁時交付現金予
丙、丁爭取支持,又委託戊交付現金予己,要求支持甲。甲、乙另多次
購入生雞肉、米酒、生薑、米粉等食材,由競選總部之廚房烹煮為雞酒
及炒米粉後,由甲、乙親自或指示競選總部人員餽贈雞酒、米粉至庚、
辛、壬、癸、子等人住處,以此賄賂方式行求庚、辛、壬、癸、子等人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原告主張被告甲於競選期間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賄,涉有違反選罷
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犯行,依同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提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