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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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三、其他




              案例十三  當選無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選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選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案由  當選無效


                當事人

                           審  級
                    身  分                  第一審                    第二審
                    地檢署                    原告                    上訴人
                    甲                      被告                   被上訴人

                關鍵詞  當選無效、對價關係、涵化


              壹、案例事實


                  本件原告(上訴人)為○○地檢署,被告甲為鄉民代表候選人,原

              告主張甲於選舉期間,在拜訪選民拉票時,同時有交付金錢、米粉與雞
              酒給選民之賄選行為。首先是與其配偶乙先後拜訪丙、丁時交付現金予
              丙、丁爭取支持,又委託戊交付現金予己,要求支持甲。甲、乙另多次
              購入生雞肉、米酒、生薑、米粉等食材,由競選總部之廚房烹煮為雞酒
              及炒米粉後,由甲、乙親自或指示競選總部人員餽贈雞酒、米粉至庚、
              辛、壬、癸、子等人住處,以此賄賂方式行求庚、辛、壬、癸、子等人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原告主張被告甲於競選期間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賄,涉有違反選罷
              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犯行,依同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提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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