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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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且為維護選舉之公平

              性,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手段競選,但何謂不公平,應於不違背國
              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依社會一般生活經驗為斷。
                  就選舉言,為拉抬聲勢各種宣傳手法殆不可免,本件被告在與選民
              互動過程中,提供雞酒、米粉予選民及其家人或不具投票資格者食用一

              事,乃係號召群眾、吸引人潮之宣傳模式,準備簡單之餐點吸引民眾前
              往,或留住民眾,或藉以延長互動之時間,其手段尚非絕對為法所不
              許,故究係賄選或宣傳,除審酌被告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餐點客觀
              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為綜合考量。
                  甲雖承認其有交付雞酒與炒米粉予有投票權人之行為,但根據證人
              證詞表示,甲交付食物之目的,為希望聚集選民一同食用,藉機介紹候

              選人以及和選民交流意見。蓋準備簡單食物以吸引人潮、製造與選民互
              動機會,係競選活動中之常見宣傳手法,並無行賄之意思。另參原住民
              頭目以及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官員之證詞,原住民聚會時確實
              有飲酒文化。然時至近代,主人家往往以雞酒、米粉等食物代之,舉辦

              活動與座談時之主辦人亦同。
                  依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考量侯選人行為是否涉及賄選時,需考
              量各種種族、不同之風俗民情下所為之不同判斷。準此,原住民確係臺
              灣社會上之少數族群,有其特殊之文化、風俗民情。於相會時聚餐飲
              酒,乃其特有之風俗民情,原住民之婚喪喜慶,家族均需共同聚餐,舉
              辦活動時亦有共同聚餐,聚餐之主食為炒米粉、炒麵及小米酒,另外,
              選舉造勢活動、部落之座談,也都會準備炒米粉、雞酒。是被告為吸引

              原住民前往參與宣傳餐會時,僅提供簡單餐點免費招待,尚未踰越原住
              民族特有之民俗風情,應認係被告基於主辦者之情誼,難遽認為賄選行
              為。
                  再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水準及人民之法律感情,尚難單以提供上開
              餐點,即與為行賄之意而舉辦菜色豐富之流水席等同視之,遽以推論其

              有賄選之意。故核上開餐點之內容及成本,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
              權人之投票意向,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對於上開餐會之認知及
              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並未具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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