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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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陸、評析
本件所關注者,是向來每每到了選舉就會成為原住民族社會內部眾
所討論的問題—賄選。首先,在此一爭訟事實中,原告(地檢署)認為
甲及配偶乙,為其選舉之目的,有交付金錢與餽贈雞酒、米粉予訴外人
等,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第 99 條第 1 項之行賄行為,請求
法院宣告被上訴人甲就系爭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本案判決衡量被
告行為是否構成賄選,在被告提供之雞酒、米粉與約定投票權行使或不
行使間是否具「對價關係」的判斷上,除依目前一般社會之通念,另有
考量到原住民族之風土民情,習慣在聚會上備有餐點,如雞酒及米粉
等,而判決認定被告之行為僅是基於原住民做為主人者之情誼不構成賄
選行為,本研究對此見解贊同。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院為確認被上訴人所提之原住民族文化主
張,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分別採納○○縣原住民之縣頭目所證稱:原
住民之文化就是有聚會時,就會有酒,但因現在時代較為進步,就改變
由作主人者提供雞酒、米粉;復按○○縣政府原民處長所證稱:原住民
之所有婚喪喜慶,家族均需共同聚餐,舉辦活動時亦有共同聚餐,聚餐
之主食為炒米粉、炒麵及小米酒,另外選舉造勢活動、部落之座談,也
都會準備炒米粉、雞酒等語,進而認為被上訴人夫妻為配合居住於都市
之原住民的散居模式,提供雞酒、米粉欲藉由小型聚會方式,邀集鄰近
選民一起享用同時發表政見尋求支持,實尚未踰越前揭原住民特有之民
俗風情。
確實,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演進,昔日原住民族部落社會頭目權力
威嚴漸已勢微,取而代之的是經過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看似符合當今
民主政治的發展脈絡,事實上又是如何呢?我國原住民族過去在歷經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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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時間的「民族同化」與「社會融合」之「山地平地化」 ,原住民族
已經「暫時性地」遺忘依據傳統文化以及據此發展政治組織的能力,同
時反而習慣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的競爭模式,以及透過選舉制度運作
29 其詳,請參見高德義(1996),〈台灣原住民的政治建設與政治議題〉,載於洪泉湖主
編,《兩岸少數民族問題》,頁 122-125,臺北,文史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