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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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取授權金 3 萬元。收錄之該專輯,並未授權海外發行,且原告與
被告之授權契約,亦未載明此次授權限制使用於何國家或地區。
(四)智慧局著作權登記簿謄本雖記載系爭歌曲「我們都是一家人」之
著作人為甲,惟主管機關係僅依申請之事項為登記,未進行實質
審查,該登記僅為行政管理之手段及存證之性質,而非原創性著
作之證明。登記或註冊不具有推定著作權之效果,原告甲仍應對
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原告甲未提出任何創作過程之
具體證據,未盡其舉證責任,足見其並非系爭歌曲之創作人,僅
因熟諳主管機關之著作權註冊手續,搶先申請系爭詞曲之註冊登
記,取得權利人之名義,實則並無創作詞曲。
肆、爭點
原告甲對於系爭歌曲「珍重」、「難忘的心上人」、「我們都是一家
人」、「可憐落魄人」、「我該怎麼辦」等歌曲,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人及著
作人格權人?
伍、法院判決
一、關於「珍重」之音樂著作
被告丁曾與原告甲簽訂「『珍重』錄音授權契約」,根據該契約第二
條,原告「同意授權乙方(即被告丁)將授權標的錄製成專輯。其授權
範圍包含系爭「珍重」音樂著作詞曲之改作權、重製權、散布權、公開
演出權、公開播送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且未有任何地域上之限
制,並收取授權金 3 萬元等情。被告丁既已取得原告甲之授權,則其公
開演出並將之收錄於專輯,自屬基於系爭授權契約所為,故被告丁並無
何侵害原告甲系爭珍重音樂著作之情事。被告等利用系爭「珍重」音樂
著作並未逾越系爭授權契約,故原告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關於「難忘的心上人」之音樂著作
「難忘的心上人」此首歌曲之音樂表達方式,足以表現該作者之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