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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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的地方治理。實則,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

              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又,同條文第 12 項前段
              則明列:「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
              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
              扶助並促其發展」。2005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更
              以原住民族文化保全與安全為保障目的,揭示包括:第 10 條前段課與

              「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之義務,並於第 23 條要求「政府
              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
              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前開兩項條文所提及之
              內容,均係以「文化」作為關注與保障核心。因此,對照本案所涉及事
              實認定,本研究認為應探究原住民當事人於司法上之訴求與主張,是否
              係本於文化之涵化作用而來。
                  申言之,《原住民族基本法》揭示對於原住民族選擇之生活方式、

              社會經濟組織型態的文化保障,本即在回應原住民社群成員,確實會因
              其所處之文化環境與文化認同本體,形塑其人格與行為模式。是以,法
              院實務審理如遇當事人具原住民族身分,所涉事實又是關於原住民族文
              化顯著性之確認,法官確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審酌包括被告是否確係
              特定原住民族文化社群成員,進而審視被告所提出之論述主張是否確屬

              原住民族特殊文化傳統,並依此確認被告之行為是否即在表現該原住民
              族文化傳統內容。而本案所認定之事實,透過不同證述內容,確係屬於
              該等都會原住民族社群所選擇之生活方式與社會經濟組織型態。雖就現
              行司法實務中,在原住民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尚少有引用
              《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主張之先例,然而這並不代表《原住民族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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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制定與適用只能侷限於特定的文化抗辯案例 ,如《森林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本研究認為,就本案
              所涉及之事實而言,如能體現《原住民族基本法》在對於原住民族文化
              保全與安全之重要目的下,日後司法實務的發展必有無限的可能性。


              30  有關刑法與原住民族文化抗辯之衝突,請參見許恒達(2013),〈國家規範、部落傳統
                 與文化衝突─從刑法理論反思原住民犯罪的刑責問題〉,《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
                 6 卷 2 期,頁 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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