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138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貳、訴訟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本件二造皆為原住民,合先敘明。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乙的「涼山情歌」係將原告甲之「難忘的心上人」詞部分音
樂著作與「再會吧心上人」詞、曲重新編輯、抄襲,侵害原告的
「難忘的心上人」的詞第二段,曲的部分是卑南族傳統的歌謠,
被告乙顯然是在不詳時、地擅自將「難忘的心上人」詞、曲重新
編輯,改作和譜成「涼山情歌」之名稱公開發表。
(二)原告甲雖授權被告丁使用「珍重」著作,惟授權地區限定在中華
民國,但被告丙、丁卻同時在中國大陸發行「百年排灣風華再
現」光碟唱片專輯,顯已逾越授權,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三)「我們都是一家人」詞、曲為原告甲創作之音樂及語文著作,被
告丙竟意圖銷售,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錄製成專輯,由
丙公開演唱系爭詞、曲,將之收錄於該專輯內,並由被告庚公司
發行該唱片,以此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被告丙、丁另在中國
大陸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暖場表演、中國大陸北京市「跨越海峽
的愛心一援助臺灣受災同胞賑災晚會」、中國大陸北京市首都體
育館之「中央民族大學 60 周年校慶晚會」及中國大陸深圳舉辦
之「第 9 屆海峽兩岸各民族中秋聯歡晚會」中,未經原告授權,
將「我們都是一家人」之歌詞改作,並在上開表演中公開演出改
作後之詞曲。
(四)原告為「可憐落魄人」、「我該怎麼辦」、「我們都是一家人」等詞
曲之創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及語文著作,於民國 88 年
至 89 年間,由被告丙、丁演唱上開音樂著作,並將之收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