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138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貳、訴訟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本件二造皆為原住民,合先敘明。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乙的「涼山情歌」係將原告甲之「難忘的心上人」詞部分音
                     樂著作與「再會吧心上人」詞、曲重新編輯、抄襲,侵害原告的
                     「難忘的心上人」的詞第二段,曲的部分是卑南族傳統的歌謠,

                     被告乙顯然是在不詳時、地擅自將「難忘的心上人」詞、曲重新
                     編輯,改作和譜成「涼山情歌」之名稱公開發表。
              (二)原告甲雖授權被告丁使用「珍重」著作,惟授權地區限定在中華
                     民國,但被告丙、丁卻同時在中國大陸發行「百年排灣風華再

                     現」光碟唱片專輯,顯已逾越授權,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三)「我們都是一家人」詞、曲為原告甲創作之音樂及語文著作,被
                     告丙竟意圖銷售,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錄製成專輯,由
                     丙公開演唱系爭詞、曲,將之收錄於該專輯內,並由被告庚公司
                     發行該唱片,以此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被告丙、丁另在中國
                     大陸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暖場表演、中國大陸北京市「跨越海峽

                     的愛心一援助臺灣受災同胞賑災晚會」、中國大陸北京市首都體
                     育館之「中央民族大學 60 周年校慶晚會」及中國大陸深圳舉辦
                     之「第 9 屆海峽兩岸各民族中秋聯歡晚會」中,未經原告授權,
                     將「我們都是一家人」之歌詞改作,並在上開表演中公開演出改

                     作後之詞曲。
              (四)原告為「可憐落魄人」、「我該怎麼辦」、「我們都是一家人」等詞
                     曲之創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及語文著作,於民國 88 年
                     至 89 年間,由被告丙、丁演唱上開音樂著作,並將之收錄、發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