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142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成,是你一句我一句之集體創作,而系爭「我們都是一家人」為林班
歌,係為原住民集體創作。綜上,原告未能證明其獨立創作系爭「我們
都是一家人」音樂著作之原始性,自未享有任何著作權,故原告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關於「可憐落魄人」之音樂著作
「可憐落魄人」此首歌曲之音樂表達方式,足以表現該作者之個性
及獨特,自屬創作性之表達,且其創意已符合最低程度之要求,應認
「可憐落魄人」之音樂著作具創作性。惟系爭歌曲於民國 58 至 60 年間
已在○○部落廣泛傳唱,原告甲未能證明其係獨立創作系爭「可憐落魄
人」音樂著作之創作者(原始性),原自未享有任何著作權,原告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關於「我該怎麼辦」之音樂著作
此首歌曲之音樂表達方式,足以表現該作者之個性及獨特,自屬創
作性之表達,且其創意已符合最低程度之要求,應認「我該怎麼辦」之
音樂著作具創作性。惟原告所提出之創作原稿之內容,均以現有詞曲一
氣呵成之詞譜並非修改之手稿,其上並無任何批改、增刪、校對之註
記,故無從回溯原告創作之脈絡與軌跡,難以認屬創作原稿,尚無法證
明系爭「我該怎麼辦」音樂著作為其所創作。又證人證明系爭歌曲約是
在民國 57 年至 60 年間在林班傳唱的歌曲之一,屬於集體創作。綜上,
原告未能證明其獨立創作系爭「我該怎麼辦」音樂著作之創作者(原始
性),自未享有任何著作權。故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評析
本案所關注的事實,本在於確認音樂創作之權利歸屬,法院見解按
現行著作權法之規範邏輯論證,一一針對每項標的主張,進行著作權保
31
護要件之檢視,其中最重要者即係原創性之證成 。由於原告無法成功
31 有關原創性之內涵,請參見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3063 號判決、最高法院 90 年度
台上字第 2945 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民著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