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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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例一  取得原住民身分前製作土造長槍案

                案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2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03 號刑事判決
                       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關鍵詞  原住民身分、土造長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壹、案例事實


                  甲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公告列管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製造及持有,竟未經許可,基於製造
              具殺傷力土造長槍之犯意,自民國 100 年 10 月間某日起迄至 101 年 4
              月初某日止,在花蓮縣鳳林鎮某不詳地址之廢棄工寮內,製造如附表編
              號 2 所示之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 1 枝,並自製造完成時起,未經許可而
              持有上開土造長槍。
                  被告乙基於製造具殺傷力槍枝之犯意,於民國 100 年 6 月下旬起迄

              101 年 4 月中旬止,在花蓮縣○○鎮○○里○○路○○號其住所旁之工
              寮內,製造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槍枝,並自斯時起,藏放在該處而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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