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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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223 號刑事判
                     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被告甲認為其應為原住民

                  被告甲供稱:我母親是阿美族等語,然亦自承:我沒有申請原住民
              註記。我母親沒有做原住民註記。我有去問,但戶政事務所人員說我母

              親沒有註記,所以不讓我辦理。我只有一個妹妹○○○,她也沒有原住
              民註記,我不清楚我母親的兄弟姊妹是否有人有去做註記。我母親那邊
              的親屬都沒有去做原住民註記,我也不知道母親的兄弟姊妹以及他們的
              子女有無原住民註記,我知道我自己的戶籍資料無原住民註記,我的兄

              弟姊妹也沒有人有原住民註記。我現在無法確定我父母親有無做結婚登
              記,只知道他們是我的父母,我有印象他們好像有去辦離婚。我母親是
              從小被人家收養,我不知道他的原生家庭有無原住民註記,我母親有無
              做法律上的收養程序登記我也不清楚,她從小就被抱走了。我有印象時
              母親有教我原住民語言,她也會講原住民的話,所以我認為我應該是原

              住民,以前母親教我的語言我現在還會講。這個就是我母親,她過世的
              時候我有去屏東辦除戶登記等語。

                二、被告乙

              (一)我是太魯閣族,我有做原住民註記。我製造槍枝及子彈目的是要
                     打獵,平常的工作是做土木,我平常沒有打獵,之前有跟原住民
                     長輩一起去過,偶爾也會跟著去,但我平常都是上班。槍枝及子
                     彈是土製,之前老一輩教我們從前面填充火藥的方式,但比較會

                     膛炸,我看到原住民有用起訴書所載的方式填充喜德釘跟鋼珠製
                     造槍彈,所以我就用這個方式製造本案的槍枝及子彈。扣案的槍
                     枝和子彈是我第一次拿來打獵,我是慢慢做才把槍枝、子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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