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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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精良工具成為原住民自我認同之重要象徵,獵槍除了具有經濟生活

                   之意義外,更深化成為原住民各部落文化中的內涵,當原住民族群
                   之生活型態與經濟來源,隨著國家經濟型態轉變、社會整體發展,
                   而發生明顯重大之改變,但作為傳承原住民文化內涵象徵之打獵行
                   為,則透過儀式化、休閒化、祭典化及部分生活工具化,而繼續留

                   存於原住民部落文化中。此種以自製獵槍打獵之文化,自有別於將
                   槍枝作為武器之其他族群文化,此所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20 條第 1 項增訂免罰條文之意旨。
                2.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
                   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

                   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
                   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
                   以法律定之。」我國憲法明文肯定及保障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又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及第 15 條分別規定:「所有民族
                   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

                   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一)
                   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三)對其本人
                   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
                   之惠。」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分
                   別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

                   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人人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
                   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
                   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

                   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
                   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
                   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
                   得剝奪之。」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習慣、價值觀及社會規
                   範自成特殊之體系,迥異於主流社會,過去外來的統治者經常憑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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