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157
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報第 90 卷第 53 期第 360 頁)、「原住民使用獵槍有其生活上之
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之行為,是對原住民人權之
嚴重傷害,況且,這也是原住民文化傳承生活方式重要之一
環……這次修正將原住民基於生活需要而持有獵槍之行為除罪
化,原住民持有獵槍者只要登記即可合法,而未經登記者則以
行政罰加以處罰,這不但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也保障了原
住民基本之生活權益。」(見立法院公報第 90 卷第 53 期第
367 頁)。考此修正意旨,可知此次修法主要目的乃在貫徹憲
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
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精神,落實保障原住民原有生活
及文化習慣之立法政策,而明文宣示尊重原住民傳統生活及文
化習慣之原則,允許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得製造、運
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並改以行政管理方式,授權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管理辦法以規範許可事項,縱未經許可,製造、運輸、
持有自製之獵槍,亦僅課以行政罰鍰,而正式將之除罪化。
(4)綜觀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
槍之修法歷程可知,隨著原住民族權利意識之覺醒,文化衝
突、壓迫之現象浮上檯面,立法者基於多元文化之認知與珍
視,對原住民族使用自製獵槍之傳統逐步採取開放之態度,行
政及司法機關自不應無視於此立法趨勢,而曲解、限縮法律文
義。
4. 本案槍枝屬於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自製獵槍」:
內政部於 91 年 10 月 2 日雖頒布「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來定義何謂自製獵槍,但此辦法之定義卻與法律修正前主管機關頒
布之函示內容相同,從而,此一內政部頒布之辦法,其內涵是否與
立法修正之意旨完全相符,容有疑義。又隨著原住民族政治、經濟
地位之漸受重視,原住民族之教育程度、專業知識也較以往精進,
物料材質之取得更隨著交通發展、經濟水準之提升而更加方便,原
住民族之製槍技術及使用材質均優於以往,致自製獵槍之槍枝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