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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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將法律修正前之函示引為授權法規命令之內容,是否與立法修
正之意旨完全相符,容有疑義。
(2)且前述管理辦法中所列自製獵槍之定義,除依照立法理由列出
結構、功能外,尚要求「自行獨力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原住民製造」、「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協力製造完成」、「逐
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等要件,顯然增加法律所無
之限制,既將具有文化意涵之行為活動,透過定義性法規,轉
換成為需要經過行政機關核准,不當干預人民文化活動,顯然
與立法原意不符。
其他法院對於內政部於 91 年 10 月 2 日頒布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所持之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此一函釋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分院 102 年度上訴 內政部乃於 91 年 10 月 2 日頒布「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
字第 117 號判決 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原本並未針對自製
獵槍做出法規定義,但 100 年 11 月 7 日卻增訂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此項新增自製獵槍之定義,除列出結
構、功能外,尚要求自行獨力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原住民製造、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協力製造完成、逐
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等要件,顯然增加法律所
無之限制,既將具有文化意涵之行為活動,透過定義性法
規,轉換成為需要經過行政機關核准,不當干預人民文化
活動,與前述歷次修法之立法意旨不盡相符。
最高法院 本判決未明白表態,但有敦囑原審應再為斟酌:
101 年度台上字 則究竟內政部上開原住民自製獵槍函釋,有無事實根據,
第 1563 號判決 是否基於專業意見對原住民自製獵槍之客觀具體解釋,又
以口徑 0.27 吋建築工業用彈作為發射動力,是否屬原住民
傳統自製簡易獵槍之方式?此攸關系爭土造長槍二支,是
否屬原住民自製獵槍之判斷,原判決就此未予辨明,自有
進一步調查、審酌之必要。
最高法院 採用內政部 87 年 6 月 2 日臺 87 臺內警字第 8770116 號
96 年度台上字 函,對於「自製獵槍」之定義:
第 1674 號判決 又所謂「自製獵槍」,依內政部 87 年 6 月 2 日臺 87 警字第
87701166 號函說明:係指「……。」是以,此之「自製獵
槍」結構簡單,常見者是一端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