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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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將法律修正前之函示引為授權法規命令之內容,是否與立法修

                        正之意旨完全相符,容有疑義。
                  (2)且前述管理辦法中所列自製獵槍之定義,除依照立法理由列出
                        結構、功能外,尚要求「自行獨力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原住民製造」、「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協力製造完成」、「逐
                        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等要件,顯然增加法律所無

                        之限制,既將具有文化意涵之行為活動,透過定義性法規,轉
                        換成為需要經過行政機關核准,不當干預人民文化活動,顯然
                        與立法原意不符。

                              其他法院對於內政部於 91 年 10 月 2 日頒布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所持之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此一函釋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分院 102 年度上訴 內政部乃於 91 年 10 月 2 日頒布「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
              字第 117 號判決         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原本並未針對自製
                                 獵槍做出法規定義,但 100 年 11 月 7 日卻增訂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此項新增自製獵槍之定義,除列出結
                                 構、功能外,尚要求自行獨力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原住民製造、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協力製造完成、逐
                                 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等要件,顯然增加法律所
                                 無之限制,既將具有文化意涵之行為活動,透過定義性法
                                 規,轉換成為需要經過行政機關核准,不當干預人民文化
                                 活動,與前述歷次修法之立法意旨不盡相符。
              最高法院               本判決未明白表態,但有敦囑原審應再為斟酌:
              101 年度台上字          則究竟內政部上開原住民自製獵槍函釋,有無事實根據,
              第 1563 號判決         是否基於專業意見對原住民自製獵槍之客觀具體解釋,又
                                 以口徑 0.27 吋建築工業用彈作為發射動力,是否屬原住民
                                 傳統自製簡易獵槍之方式?此攸關系爭土造長槍二支,是
                                 否屬原住民自製獵槍之判斷,原判決就此未予辨明,自有
                                 進一步調查、審酌之必要。
              最高法院               採用內政部 87 年 6 月 2 日臺 87 臺內警字第 8770116 號
              96 年度台上字           函,對於「自製獵槍」之定義:
              第 1674 號判決         又所謂「自製獵槍」,依內政部 87 年 6 月 2 日臺 87 警字第
                                 87701166 號函說明:係指「……。」是以,此之「自製獵
                                 槍」結構簡單,常見者是一端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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