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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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立法理由為「原住民使用獵槍是有其生活上之需要,以法律制

                        裁持有生活必需品之行為,是對原住民人權之嚴重傷害。因
                        此,原住民持有獵槍者只要登記即可合法,而未經登記者則以
                        行政罰加以處罰,這不但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也保障了原
                        住民基本之生活權益。」又此條之修法意旨為:「一、屬於供

                        作生活上及文化上工具之用,而『無據為犯罪工具的意圖』。
                        二、未經許可者應循本條文第 3 項授權命令的行政罰及其行政
                        程序予以補正即可。三、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及符合本條例多
                        元文化主義的政策目標與規範意旨。」
                  (2)人類所謂的「生活」,除了經濟、物質生活外,尚應包含傳統

                        文化、語言、習俗、價值觀及社會規範等各個層面的精神生
                        活。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除了為獲得獵物食用外,更重要的
                        是在狩獵的過程中,合作圍捕獵物,分擔背負獵具、獵物,學
                        習互助精神及在山林中之生存技能,並在回到部落後,與族人
                        共同分享狩獵的成果,維繫族人間之情感,且藉由狩獵行為訓

                        練男子的膽識,並追求個人及家族的榮耀,提升在部落中之地
                        位,確立個體生命的價值,獲得部落族人的認同。故原住民族
                        持有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乃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
                        維繫部落秩序的重要行為。近年來,雖因生活型態之改變,專
                        以狩獵為生之情形雖已極為少見,惟原住民族所居住之部落大

                        多仍在山林中,故持自製的獵槍於慶典時、農閒或工作之餘進
                        入山林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中之野生動物,仍為原住民
                        族群體生活及對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
                  (3)基於我國憲法肯認多元文化,兩公約強調原住民族群體權的保

                        障,《原住民族基本法》亦明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
                        習俗、文化、價值觀及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理
                        由、修法之意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
                        謂「供作生活工具使用」,應係指原住民族製造或持有自製之
                        獵槍,無據為犯罪工具之意圖,於慶典時、農閒或工作之餘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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