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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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好,並不是一天就做好,因為我平常還要上班。
(二)辯護人則為被告乙辯護稱:被告乙係太魯閣族原住民,雖案發當
時尚未做原住民註記,但不影響他具有可登記為原住民之事實,
他一直生活在族裡面,且與母親同住,跟母親那邊的親屬一起打
獵,他何時取得原住民註記並非重點,而是他本身就具有原住民
的血統,認定原住民與否應參考其生活文化,不是只有身分取得
才叫原住民;被告乙所製造及持有的土造長槍應屬於《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自製獵槍,為不罰之行為,且
被告乙是把衛生紙塞入空心鐵管前方,再塞入一顆鋼珠,後面塞
入少許衛生紙與一顆喜德釘,經喜德釘撞擊鋼珠後發射,其仍為
鋼珠並非子彈。
肆、爭點
一、被告於行為時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得否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二、被告乙所製造、持有之土造長槍,是否為上開條文所謂「自製之獵
槍」?
三、子彈得否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四、被告乙製造及持有槍枝的目的為獵捕動物供己食用,為否為「供作
生活工具之用」?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判決
(一)被告甲不具原住民身分而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
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1. 現行法制原住民身分認定,係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按《原住
民身分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
及平地原住民……」又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
法所稱民族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