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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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件,更難以證明該創作係「獨力完成」且「具有少量創意」。長期下
來,原住民族文化內容與成果表達,在受制於現行法律價值體系的情況
下,構成外來文化剝削、誤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表達的正當理由,
使原住民族無法保有與管理控制其文化內容。
為保障與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傳承與發展,前揭《原住民族傳
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欲保障之內容,按條例第 3 條所例示,包括原
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
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論者有謂,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
作與現代智慧財產之基本差異僅具「年代」上的差異,指出原住民族傳
統智慧創作與現代的創作具有相同的本質,只是因其年代久遠,無法受
現行法制保護,故必須特別予以保障而已。持此論點者的主要問題在
於,如果二者的本質並無差異,那麼特殊的保護將失其正當性,只是
「權宜」,無法為特殊制度的建立提供完整的說理基礎。對於原住民族
而言,「文化」是一項動態發展與生成的活化資產系統,包括了許多豐富
的資訊,像是傳統藝術、工藝、舞蹈與文化成果表達、信仰系統、習慣法
律、環境知識等整體世界觀,並是維續原住民族作為文化與政治獨特實體
的根本。因此,任何形式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侵害或傷害,都被視為
對於原住民族生命存續與文化永續發展的直接侵害。在私領域所呈現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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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侵害或傷害爭議,即如所謂的「文化侵佔」(cultural appropriation) 。
在最基本的意義上來說,「文化侵佔」(cultural appropriation)指涉一方
對於他方的文化具有掌控與支配權。舉例而言,隸屬於一個文化社群的
符號、名稱或儀式,遭致另一文化社群所侵佔或挪用,並且賦予不同的
意義與價值。
本研究盤整《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規範架構,第 6
條與第 7 條確認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權利主體,按其傳統智慧創作內
容,可分別由部落、原住民族或全體原住民族來取得。其次,第 10 條
第 3 項針對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行使規定,強調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
34 詳參 James O. Young, Cultural Appropriation and the Arts, Blackwell Pub., 2008. 相關事
例,請參見楊淑媛(2011),〈文化自我意識與傳統的再創造:以布農人為例的研究〉,
《臺灣人類學刊》, 9 卷第 2 期,頁 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