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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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陸、評析
爰以現代親屬法關於未成年子女規範的基本原則,已由為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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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發展到為子女之利益 。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
規定,事涉兒童或少年的利益關係,均須以兒童或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
先考量。即以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出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 17、18 條均述及須在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始予
認可。
然而,即如前二則判決評析所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最大的問題即
在於其過於抽象,內涵究竟該如何具體化,便面臨實務見解無所定論之
窘境。本研究綜合現行民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範
意旨,以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核心要義,應在於確認子女親權的有效
行使。針對包括「訪視報告及建議」、「試行共同生活」、「收養人之年
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收養人保護教養
子女之意願及態度」、「被收養人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各族群之傳
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行必要性的綜合考量。
本件被收養人為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按前開各項有關收養之規
定與說明,最重要之裁定依據當以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以及是否符合
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本案裁定書作成:生母與收養人丙結婚後,被收
養人即隨生母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其由收養人照顧、撫育,互動狀況
佳,家庭氣氛融洽,適合收養;且成立合法收養關係後,收養人得以法
定代理人名義照顧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權益保護將更為即時周全;又
被收養人到庭亦表示同意被收養人收養,其已年滿十四歲,意願自應受
到尊重,因認本件收養對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事,亦無無效或得撤銷
之原因,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
再者,身分關係事涉諸多要素,即使法律變遷影響規範內涵,身分
關係所依循之傳統習慣與文化規範,亦應作為身分關係確認之理據。為
此,本研究尤其關注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7 款,考量子女最佳
28 林秀雄(2003),〈我國親權法之現狀與課題〉,《月旦法學雜誌》,100 期,頁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