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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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參、當事人主張


                  阿美族為母系社會,為免未成年子女受到族內同儕之排擠及異樣眼

              光,並維持族群內母系社會之傳統,本欲徵求聲請人之夫丁同意,以便
              為未成年子女變更為母姓。惟丁不幸於民國 92 年 3 月 23 日車禍死亡,
              致無法取得其同意,且夫家之家族成員對於未成年子女改姓,並未表示
              任何意見,並經關係人即未成年子女乙到庭陳稱:伊自己也希望能改從
              母姓,爰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2 款之規定,請求宣告變更未成年
              子女乙、丙之姓氏為母姓。


              肆、爭點

                  甲聲請宣告變更乙、丙姓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伍、法院判決


                  姓氏為個人在社會生活活動中之代號,其本身雖為一中性符號,並
              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分,且主觀之感受並不足證明會有客觀不利之事實,

              然姓氏既與其人格、名譽、身分地位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並為人格權
              之一部,而受憲法保障,其稱姓之選擇應尊重子女之意願,始能真正尊
              重及貫徹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
                  本件聲請人甲與未成年子女乙、丙均為阿美族之平地原住民,自聲

              請人之配偶丁過世後,乙、丙即居住在阿美族之部落中,又該族群是以
              母系社會為主,無論未成年子女於就學或成長過程中,難免因其姓氏而
              遭受同儕、師長或友人之異樣眼光,甚而嚴重至被排擠之地步,對未成
              年子女之心靈健全成長難謂有利。綜上,既認從父姓對未成年子女確有
              不利之影響,故准甲之聲請,准變更乙、丙之姓氏為母姓。

              陸、評析


                  參以前一則判決評析所指,法院對於變更子女姓氏之最重要考量係

              在判斷是否符合「子女之利益」。本案裁定書一方面納以未成年子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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