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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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考量姓氏變更問題。
乙、丙現實上與甲共同生活,由甲養育、照顧,擔任權利義務之行
使負擔之責。且乙、丙亦於審理中明確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考量乙、丙
已滿 14、15 歲,對周遭人事物之認知、判斷能力應臻成熟,對於更正
姓氏之意義以及將遭逢之改變,均能有所體悟,顯見其等確能真正理解
姓氏之意義及重要性,自應尊重乙、丙對外自我表徵姓氏權利之意願。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之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婚生子女,
從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聲請人甲具排灣族之山地原住民身分,如未成年子女乙、丙能變更具原
住民身分之母即聲請人之姓氏時,除可取得原住民之身分,獲得原住民
相關福利與補助,符合其生活現況,對其等亦較為有利,故聲請人之請
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爰准
變更未成年子女乙、丙之姓氏為聲請人甲之姓。
陸、評析
本案之爭點縱然按判決內容所示,係在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之
規定,探求甲為其子女乙、丙聲請變更從母姓時,是否係「為子女之利
益」。本案法院以法條邏輯演繹解釋,分別審查各種情事,包括雙方主
張是否係為子女之利益、兩造之前是否有疏於照顧之情形、目前實際照
顧者係何人、生活費用係由誰負擔、子女自身之意願、相關福利規定
等,綜合判斷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符合子女之利益,進而
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則,為子女之利益所為姓氏變更之裁定,卻也顯
示若繼續維持父姓,將對子女乙、丙產生「不利之影響」。由於修法前
之判準係著眼於「不利之影響」的事實認定,過往案例則常因法官認定
當事人所提主張僅屬當事人主觀感受,判定不構成「不利之影響」。因
此,立法者改以「為子女之利益」作為裁定之準則,以求更為周延保護
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
實則,從「不利之影響」改為「為子女之利益」,仍然必須確認
者,則係如何具體化「利益」之概念。參以學說與實務見解,多認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