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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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所謂應依當地習慣決之,係按漢人習慣或係原住民族(時稱為番人)習
慣,則仍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
學者王泰升之研究即指,從 1903 年之後,就將「蕃人蕃地」確立
為警察系統專責事務。凡屬蕃人,不論居住於蕃地或普通行政區,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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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理蕃警察的特別統治 。由於對高山族原住民沒有「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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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適用,故可依照不具法的意義的事實上習慣來處理其法律事務 。換言
之,日治時期雖未正式將原住民族習慣規範視為「習慣法」,實際上在
部落社會運作的情況卻是,只要這些原住民族「事實上的習慣」在警察
行政作為過程被採納,即可在民事事項的處理上發揮其實質的規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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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前開各項說明,本件在確認乙、己間之身分關係所應遵循之準
據法,合理推斷應依原住民族習慣決之。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法院為確認當時之收養習慣究竟為何,函詢多
個相關單位,確實足見其用心。再者,本案法院明確肯認原住民族基本
法之規範要旨,強調法院司法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
價值觀,並進一步探究乙、己間所應適用之原住民族習慣內容,審理法
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實值肯定。尤其在以「日治時期之戶口調查
簿」內容作為收養關係之證明上,本案法院採以事實上存在共同生活之
關係為基礎,並參考專家鑑定意見,人類學對噶瑪蘭族或阿美族母系社
會自日本時期以來的婚姻與親屬慣習之研究,習俗上訴外人己必須將妻
子與前夫所生之女等同於自己親生的女兒,完全不需要透過現代國家法
律所規範之「收養關係」。
然而,本項判決在認事用法之論證過程中,終究還是不免顯露了強
勢族群對於原住民族之優越性,逕以法務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
告,作為本案乙、己成立收養要件之判準。實則,各原住民族在收養方
面之習慣,一方面本即排除在法律的適用範圍,另一方面也顯然與日治
25 王泰升(2012),《台灣法律史概論》,修訂 4 版,頁 49-50,臺北:元照。
26 王泰升(2012),〈殖民現代性法學:日本殖民統治下台灣現代法學知識的發展(1895-
1945)〉,《政大法學評論》,130 期,頁 216-218。
27 王泰升(2011),〈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
中心〉,《臺大法學論叢》,40 卷 1 期,頁 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