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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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陸、評析


                  抽象言之,人類生活關係可大致上區分為身分上的結合關係與財產

              上的結合關係。原則上,身分關係是一種本質的社會結合關係,強調該
              結合 關係 的自 然性 ( natural )、 必然 性( inevitable )、 本 質 性
              (essential)。所謂「本質的社會結合關係」,意指基於人類之本性所必然
              之關聯性,並不以利益追求為其結合目的(此適為財產關係之本質),
              而是一種非權利的、非計量的,而強調是感情的集合關係。若與財產關
              係相較,親屬身分關係具有本質上的人倫性、結合上的整體性、存續上

              的穩定性,以及變動上的連帶性。
                  大抵來說,一個民族的身分倫理秩序通常是經過長時間反覆踐行的
              經驗累積與傳承而形成的。復以原住民族傳統部落社會為例,社會組
              織、身分類型、身分關係之權利義務內容,均本於部落社會習慣與文化

              所形構。在以臺灣作為現代法律之繼受與移植型態之法律體系,欲對人
              倫生活關係領域進行法律化的工程,確須體現出有別於其他社會關係領
              域的規範理念。此即現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所揭示之法適用規則所強
              調,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法施行法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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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然而,進一步須深究者,本案
              需確認之事實係發生於日治臺灣時期,緣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316 號判決要旨所示,臺灣光復前之日據時期臺灣地區親屬事件,應依
              當地之習慣決之,而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惟前揭要旨,是否含括
              日治臺灣時期所有社群,也就是說,原住民族社群(時稱為番人)是否
              亦在其中,為本案判決並未深究者。

                  是以,本研究首先意在理清本案如何確定準據法之適用原則。查本
              件當事人欲確認其法律上之繼承地位,而須對於其養母乙與訴外人己間
              收養關係存在進行確認。由於乙、己間之身分關係,應至少於民國前 1
              年即已成立,按前開說明,當無從適用當時尚未施行之民法親屬編,惟

              24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
                 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
                 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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