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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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因丁未善盡扶養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責,經法院調解後改定乙、丙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任之。目前乙、丙尚在就學階段,若改從母姓恢復
原住民身分,即可申請政府補助減輕經濟負擔,上開情事業已符合民法
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1 款(父母離婚者)或第 4 款(父母之一方顯有未
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變更子女姓氏之情形。
二、相對人丁主張
丁並未對乙、丙有何不利行為,扶養上僅是稍有疏忽,丁之家族不
同意乙、丙更改姓氏,未更改姓氏對乙、丙亦未有不利影響。聲明駁回
聲請。
肆、爭點
一、乙、丙是否得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准許甲變更乙、丙姓氏之聲請,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乙、丙之利
益?
伍、法院判決
姓氏之變更,應為人民決定自我形象之表述權利,而非宥於傳統宗
祧制度下需承繼父姓之價值,故現行民法第 1059 條針對變更子女姓
氏,已明定應考量子女之利益。至於變更姓氏是否合於「子女之利
益」,即應綜合家庭狀況、自主人格發展需求、家族認同感及歸屬感等
全部情狀予以審酌,除有明顯違反交易安全或身分安定致妨害其利益者
外,即應尊重其對外自我表徵姓氏之權利,准予變更姓氏。
甲、丁離婚之後,雖約定乙、丙由丁扶養並與其同住,惟實際上之
照顧者為丁之父母,乙、丙之生活費用與學費亦多由其他家人與甲負
擔;且丁曾在未告知家人的情況下隻身離家,期間丙因病送醫,僅得由
甲出面接回乙、丙照顧至今。足見丁疏於關愛未成年子女,有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之情事,自難期未成年子女會對其現從之父姓有認同感。衡諸
丁以家族不同意更改姓氏作為反對理由,可知其並非以子女最佳利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