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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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壹、案例事實
甲為乙之債權人,先前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由於執行金額不足並
無法清償債權,而取得債權憑證。復聲請乙因繼承所得,與其他繼承人
公同共有渠等父親寅所遺之數筆原住民保留地(以下合稱 A 地)為強制
執行,但因未經分割遺產而無法執行。甲因此以 A 地之全體繼承人乙、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為被告,代位乙提起遺產分
割訴訟。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家訴字第 30 號
被告等之被繼承人寅所遺之遺產准予變價分割。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上字第 708 號
原判決廢棄。
上訴人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子、視同上訴人癸間,
就被繼承人寅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上訴人對視同
上訴人丑之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一) 原告甲
甲為乙之債權人,先前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結果執行金額不足清
償債權而取得債權憑證,又向該院聲請債務人所共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
行,經民事執行處以未經分割遺產無法執行,命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
乙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訟。被告乙現已陷於無資力,名下僅有繼承自被繼
承人即父親寅所遺之不動產,因被告乙怠於辦理遺產分割,迄今仍為被
告等人公同共有,致原告無法就被告乙所繼承之應繼分取償,爰依民法
第 242 條、第 1164 條規定,代位被告乙請求裁判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