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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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人所提之民法損害賠償爭議。如同本研究前已評析之相關原住民所涉及

              之土地民事事件,按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立法意旨,原
              住民保留地係為保障原住民基本生計以及推動原住民行政所劃設,而此
              一制度設計的根源,則是日治時期為限縮原住民族生活空間、進行山林
              事業計畫所進行劃設的「蕃人所要地」制度。隨著殖民政府招募非原住

              民入山擔任警丁或開發殖產事業、戰後的農業上山、國民觀光等政策,
              以及晚近市場力量所推動的新一波土地開發,形成不同時期、不同原因
              的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利人混亂現象,且經常存在著適法性的爭議。
                  就本案判決見解論,其強調物權具有絕對排他之效力,其得喪變更
              必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認之表徵,始可將法律關係透明化,避免第三人

              遭受損害,進而保護交易安全,亦即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又,現行民
              法就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係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繼而,對於信賴依公示
              方法所表現之物權變動而為物權交易之善意第三人,縱使該物權之變動
              非屬真實(不存在或有瑕疵),仍受法律之保護,以維護交易安全,即
              指公信原則。本於前述之公示與公信原則,本案即據以認定上訴人之占

              有係為無權占有。對於本案結果,原則上係採不動產物權之邏輯論證,
              本在現行法之論證架構,似無疑義。然而,由於原住民族土地所牽涉之
              歷史因素,加上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亦迭次變動修正,
              造成諸多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認定上之爭議,甚至潛藏族群衝突危機。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法院對於上訴人所提實際占有使用之事實,及

              其按部落習慣作為權利取得之依據,並未全盤否定,而有如下之陳述:
              上訴人就使用系爭土地以來有 40 餘年,長久以來均深信系爭土地為祖
              傳地、且又為世居鄰近部落之泰雅族人,除對系爭土地之使用權及所有
              權具有相當於法確信之習慣確信,且實際使用系爭土地,故對系爭土地

              有使用權。甚且,上訴人亦提出自民國 46 年起使用系爭土地,期間未
              曾中斷等情,並提出四鄰證明書。然而,亦如本案判決所指,在未依法
              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也就是說,原住民族
              有關土地管理、利用與權利歸屬之習慣規範,在現行法已然建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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