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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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肆、爭點
一、上訴人丙是否有權占有 A 地?
二、被上訴人甲拍定 A 地是否有效?
三、上訴人丙是否須對原告甲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判決
系爭 A 土地及其地上物(蘋果樹、梨樹),係原告甲經本院 77 年 7
月 21 日拍賣取得所有權,而於 78 年 5 月 9 日移轉登記。訴外人丁向被
告丙承租土地耕作收成約 12 年,耕作範圍係連同系爭土地 A 及其上之
果樹。承租之範圍,以可結果收成之果樹計算約有 170 株,屬於系爭土
地上之果樹經兩造清點確認後計 70 株。A 地出租訴外人丁耕作前,由
被告丙自行耕作。是原告甲主張被告丙無法律上之原因,耕作甲所有之
土地、收成地上果樹,或將土地及地上果樹出租他人受有利益,致原告
受有損害,依上開法律規定,應返還其利益,應屬可採。
A 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地處○○村之○○溪南岸山坡,坡度甚陡,
交通甚為不便,種植果樹收益為其唯一用途,被告丙為年滿 73 歲之山
地原住民,年老體衰後始將土地出租他人耕作,甲標得 A 地後,十數年
來未曾使用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以申
報地價百分之三計算為適當。
二、第二審判決
(一) 上訴人丙為無權占有 A 地
上訴人丙主張伊自民國 46 年起使用 A 地,自占有使用後即陸續開
墾並種植梨樹、蘋果樹等農作物,期間未曾中斷,並已有 40 餘年。丙
長久以來均深信 A 地為祖傳地、且丙為世居鄰近部落之泰雅族人。丙提
出四鄰證明其已耕作 A 地數十年,除對系爭土地之使用權及所有權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