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92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屬中之民國 100 年方重新申請承租,此時已有辰申請撥用 A 地,辛據此

              註銷甲之申請承租案,於法並無不合。綜上所述,辛不准或註銷甲、乙
              之承租承購申請,均於法有據,訴請拆屋還地,並非權利濫用。
                  綜上所述,辛既為 A、B、C 國有地之管理機關,而上訴人等之占
              有使用狀況亦經法院會同兩造勘驗無訛,上訴人甲、乙、丙並無法舉證

              有權占有之權源,辛亦無權利濫用情況。從而辛請求依民法第 767 條拆
              屋還地為有理由。

                四、辛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甲、乙、丙返還不當得利,為有
                     理由

                  乙、丙雖抗辯其守護傳統領域,未有獲利云云。然其占有土地後經
              營之獲利情形,並無從否定其因占有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固仍應返還不當得利,其計算方式與數額則如判決本文所載。

              陸、評析


                  本案係在探究被告等是否具有權占有之正當權源,審理法院一以按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之規定,認為被告等既均非公

              地放領之承領人,原承領人非經呈准,當不得移轉承領公地,進而判決
              被告不得以與他人間債權契約,並移轉土地占有之事實,對被上訴人主
              張合法取得系爭放領公地之使用權源。審理法院另以該等土地後又因劃
              入河川區域,屬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不得准予繼續
              承領。綜合前開見解,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應將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土地返還原告。
                  然則,審理法院為此見解,僅係著重於事實外觀之認事用法所得出
              之法律操作性結果,雖不意外,卻也難免失其妥適。本研究以為,系爭
              案例所呈顯之關鍵議題,應係被告所提「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為其

              合法權源之主張。如與案例二比較,案例二之被告係不具原住民身分,
              卻主張其應比照原住民取得土地使用權源之方式;而本案之被告(上訴
              人)則提出日據時期戶籍謄本,主張其祖輩於日據時代設籍且居住於番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