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270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被告係在合法舉辦之狩獵活動期間狩獵,況於夜間狩獵時,實在難
以判斷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棕簑貓,是有誤殺之可能。
肆、爭點
被告於夜間向草叢內之動物射擊,是否具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棕簑
貓之故意?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判決
(一)證人黃○○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是獵人,伊也曾經寫過一本有
關於原住民獵人的書;原住民通常是在白天的時候持自製的獵槍
打獵,但是晚上也有,晚上去打獵的時候都會有頭燈,獵人是靠
著動物的眼睛在晚上會發出亮光而發現獵物,例如山豬晚上的眼
睛會發出亮光,在頭燈照射下,眼睛反射,所以可以發現山豬在
那裡;晚上反射的眼睛不一定代表是山羌、山豬或是猴子,因為
飛鼠在樹上,所以判斷在樹上的可能是飛鼠;30 公尺以內就可以
大約判斷是怎樣的獵物,超過 30 公尺,就看不清楚,只能看到
亮亮的眼睛;通常原住民獵人在晚上打獵的時候,原則上要在 30
公尺以內才有把握打中獵物,但是面對黑熊、猴子,因為只是要
把牠嚇走,所以會在 30 公尺以外開槍;棕簑貓的習性通常是在
地上,如果要開槍獵捕像棕簑貓這麼小的動物,通常要距離在
1、20 公尺以內才可以,如果晚上在 1、20 公尺的距離內,用頭
燈照射,應該可以隱約看出是什麼動物;棕簑貓在晚上的時候,
如果靜止不動,單獨用頭燈照射出其眼睛的反射,如果是熟悉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