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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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成立本罪。

                  本案在客觀上,原住民被告以獵槍獵殺了棕簑貓,棕簑貓確實屬於
              保育類野生動物,滿足該罪成立的客觀要件;不過,因為原住民被告並
              非在白天狩獵,而是在夜間狩獵,被告因而辯稱在開槍時,不知道所獵
              殺的野生動物是棕簑貓,因此欠缺故意。本案的關鍵爭點即在於:是否

              原住民被告主觀上可以認定有故意?
                  已如前述,刑法中區別了可非難性較高的直接故意與可非難性較低
              的間接故意,本案被告原住民,因為並非明知其所獵殺者是保育類的棕
              簑貓,應可排除直接故意的適用,但得否構成間接故意的主觀要素,即
              有重大爭議。依刑法理論的看法,間接故意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已經預

              見損害事實有可能發生,但主觀意思上具有反對動機,該反對動機並不
              強烈,行為人也未採取任何明確的防果行為確保損害事實不實現,從而
              足以認為,行為人具損害事實的預見性,雖然行為人仍不期待該事實發
              生,但該事實的發生對行為人而言係屬無關緊要。
                  以上述間接故意的標準審視本案中的原住民主觀意思,本案判決引

              用了兩項關鍵性的資料,包括(1)證人黃○○(原住民耆老,且具獵
              人身分)的證詞,其認為熟知獵物習性的原住民獵人在夜間獵捕時,是
              以動物眼睛亮光為主要依據以發現獵物,但若獵人與獵物間距達 30 公
              尺以上,只能發現獵物,無法確認獵物種類,只有在相距 30 公尺以
              內,才有辦法辨識獵物種類;(2)證人周○○(與被告同行狩獵之人)

              則證稱,「棕簑貓的體型和飛鼠差不多,都是夜行性動物;一般獵捕飛
              鼠的時候,飛鼠都在樹上,但是當時獵捕棕簑貓時,棕簑貓是在草叢,
              與飛鼠的習性不同」。基於以上兩項證言,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一方面已
              經熟知棕簑貓的生活習性,另一方面在射擊時,已足認獵物在草叢中,

              應該不是飛鼠,有可能是棕簑貓,因此法院指出:「飛鼠習於樹上活
              動,與該草叢內之棕簑貓習性不同,猶仍開槍射殺之;況被告亦自承知
              悉棕簑貓為何種動物,苟其於獵捕之始係因夜黑無法辨識係何種動物,
              然既已知悉所欲獵捕之動物與飛鼠或其他得以狩獵之動物體型、習性均
              有所不同,被告或可上前查看辨識,或不再射獵,然其竟不為此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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