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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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捕的獵人的話,應該可以判斷的出來;伊是經常獵捕的獵人,只

                     要在 30 公尺以內,伊就可以辨識出來是什麼動物;如果不是經
                     常獵捕的獵人,很難判斷出來,一般的獵人都是找近距離的獵
                     物,近距離的動物都很敏感,只要看到有亮亮的就開槍了;晚上
                     打獵的時候,獵人可以判斷人類和一般動物的不同,因為人的眼
                     睛沒有那麼亮,而且要配合判斷看到的形狀,還有周遭生態的變
                     化來分辨到底是人還是野生動物等語明確,且證人黃○○確有豐
                     富之狩獵經驗等情,亦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102 年 11 月 29 日

                     原民經字第 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臺灣原住民族數位典藏
                     資料庫」─太魯閣族黃○○耆老訪談紀錄 1 份在卷可考。則依證
                     人黃○○上開證言可知,原住民於夜間狩獵時,原則上須於 20
                     公尺內方能使用自製獵槍射擊棕簑貓或與其體型相同嬌小之獵
                     物,而在此距離內透過頭燈的照射,亦能判斷所獵捕之動物是否
                     為棕簑貓。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問:你剛剛說你獵捕
                     到的這隻棕簑貓,你們原住民的話如何稱呼?)甲哈發味(音
                     同)。」、「(問:為何知道棕簑貓叫做『甲哈發味』(音同)?)
                     因為我爸爸以前常常抓,所以我知道甲哈發味(音同)。」等

                     語,顯見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已知悉棕簑貓之體型與習性,應可於
                     獵捕前分辨其欲射擊之獵物是否為棕簑貓無疑。
              (二)證人周○○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 100 年 12 月 25 日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與被告一起參加部落的狩獵活動,打獵的時候伊與
                     被告在同一組,伊負責背工具,被告負責打獵;整個狩獵的期間
                     都在晚上,打獵時只有帶頭燈,帶頭燈後看到獵物的形狀很模
                     糊,但是被燈照到有亮點反光;狩獵的時候很難判斷動物是否屬

                     於保育類動物,動物有時候會躲在草裡面,只有看到眼睛有閃
                     光,狩獵的時候有可能就不小心打到一些保育類動物等語。然其
                     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與被告在 100 年 12 月下旬在狩獵季期
                     間有獵捕到棕簑貓,伊沒有看過這種動物;當時打獵季記載可以
                     獵捕的野生動物有飛鼠、山豬、山羊、山羌及水鹿,棕簑貓的體
                     型和飛鼠差不多,都是夜行性動物;一般獵捕飛鼠的時候,飛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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