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272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都在樹上,但是當時獵捕棕簑貓時,棕簑貓是在草叢,與飛鼠的
習性不同等語。而本件參以棕簑貓主要是於日間活動,但活動時
間仍可能延伸至日出前與日落後數小時,棕簑貓與大型飛鼠的頭
軀幹長相近,但毛色相當不同,大型飛鼠多數時間在樹上,偶爾
才下至地面,棕簑貓則不爬樹,因為飛鼠有翼膜,棕簑貓與飛鼠
在地面行走、跑步方式亦相當不同,一般而言,若光線充足且觀
察者熟悉此兩類動物,並不易將棕簑貓與飛鼠混淆等情,有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102 年 11 月 12 日農特動字
第 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參。
(三)足徵被告於射殺本件草叢內之棕簑貓時,業已知悉其所欲獵殺之
動物與飛鼠之體型雖相近,然飛鼠習於樹上活動,與該草叢內之
棕簑貓習性不同,猶仍開槍射殺之;況被告亦自承知悉棕簑貓為
何種動物,苟其於獵捕之始係因夜黑無法辨識係何種動物,然既
已知悉所欲獵捕之動物與飛鼠或其他得以狩獵之動物體型、習性
均有所不同,被告或可上前查看辨識,或不再射獵,然其竟不為
此之圖,猶率然射獵,如認其為誤殺,恐與常情有悖。
二、第二審判決
維持並肯認原審見解,內容皆如上。
陸、評析
本案涉及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時主觀故意的認定,基於《野生動物
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 41 條第 1 項處罰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
物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客觀上獵捕或宰殺了保育類野生動物,而行為人
主觀上也知悉其事,符合刑法第 13 條對於故意的要求,即可構成該犯
罪,而刑法第 13 條區別了兩類的故意形態,包括直接故意「行為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以及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換言之,只
要原住民於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時,主觀上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