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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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所有之意圖」。關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解釋,應以行為人主觀上

                  認知或可得而知其行為在現行法律秩序下不被許可,足認其具有此
                  不法意識,而非納入文化、信仰等觀點考量之,蓋文化、信仰等與
                  法律規範未必一致,若行為人以自身之文化、信仰認為優於實證法
                  之規範,即可排除不法意識,進而減免刑責,不僅使法律處於不確

                  定之狀態,亦不具刑罰公平性,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查本案被告
                  主觀上知悉系爭墓地屬於國有林地,因該地尚未經政府核准編定為
                  公墓用地使用(詳後述),被告將系爭墳墓葬在該土地上,以自己
                  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占用該土地,無正當合法之權源,依前開說明
                  意旨,主觀上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不因其行為係依循原住民傳
                  統文化而排除不法意識。

              三、烏來地區泰雅族有將往生者埋葬在祖先墓地附近之傳統習慣,而被
                  告將往生之母親埋葬於系爭墓地,符合上開傳統習慣:
              (一)部落原住民證稱

               證人己到庭證稱:
                 原住民族傳統不把先人葬在外面,到日據時代被禁止,才埋在屋外,而墓
                 地都不會離部落很遠,至於墓碑,是之後接觸現代文明才有的。
                   我是泰雅族人,出生在福山里的李茂岸部落,58 年遷到現在之烏來里,
               一直住到現在。58 年 4 月開始在烏來(鄉)區公所工作迄今。我對於當地原
               住民族的祭祀文化非常了解。日據時代以前,我們往生者一定要埋葬在屋內
               床底下,要起一個墓穴,因為聚落很小,三、五戶、多則十幾戶的聚落,主
               要生活需求範圍裡面天然的東西、河邊魚、山上獵物,因為往生的人都是聚
               落的人,由頭目來主持,照著原住民族傳統的方式隆重簡單,從來不把先人
               丟到外面,日據時代光復之前開始禁止我們用這種方式,劃設了公墓用地,
               墓地很小,因為人口少,我們才埋葬在屋外,儀式因為光復之後有人來傳
               教,有信仰,基督教就用基督教方式,以前來墓碑都沒有,因為原住民沒有
               文字,就是默禱、就地埋葬,沒有墓碑,墓碑是之後因為現代文明接觸了才
               有,是用木頭,然後寫上漢字,後來才慢慢改變成現代化的埋葬方式。日據
               時代之後,原住民改變了埋葬習慣,墓地會選擇在部落的附近,不會很遠的
               地方,要抬棺,都是羊腸小徑就是路邊、上方而已。有墓地之後,部落埋葬
               往生者時,全聚落的大大小小都要集中一起,從家中開始到墓地,幾乎全部
               落的人只要在家的都要參加,就是往生後一個星期之內,都到齊了,我們才
               去埋葬。過去我們沒有清明節,可能日據時代接觸日本文化之後,有定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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