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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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統多元文化及原住民對於傳統領域土地使用的深刻關係,自應予

                     尊重、保護。
                     對多數原住民而言,大自然的生活資源,不論是土地、森林、水
                     源及其一切生物,皆屬於造物主所管轄宰制,人們所需要的資源
                     皆為造物主所賦予,這種思維讓原住民對自然資源、財富維持公

                     有性質,這就是所謂原住民的「自然資源權利」。所謂「公有」,
                     即自然在未經人類取用的公有狀態下的公有,人類只需透過先占
                     的方式而得到使用的權利,並無權加以處分,此與我國繼受歐陸
                     市民法所強調的個人所有權財產法制不符。原住民對於土地、自
                     然資源的關係,大都有自然主權的思維。而國家對於原住民與其

                     祖先的土地,以及其與大自然的關係相連的文化價值觀與權利,
                     應予以尊重與保護,以防止其獨特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蝕,也讓美
                     麗的臺灣山川林地,歸還給大自然、交由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使
                     用(林孟皇,談設置原住民法庭的時代意義─從維護原住民權
                     益思考重新發現正義,司法週刊 1639 期、1640 期)。從此角度出

                     發,佐以前述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揭示之內涵,「原住民族傳
                     統領域」乃原住民部落生活中,所集體共同使用的山林、河川、
                     海域等空間,包括傳統的獵區、漁區、耕墾及其他自然資源採集
                     區域、傳統祭典、祖靈聖地等土地,在使用土地的意義上,除了
                     供生活所需外,更重要的是建構出原住民文化延續的重要空間場

                     域,並透過土地、自然環境的依存關係,與祖先維持連結。從
                     而,本案中泰雅族原住民依傳統習慣將往生者與祖先集葬於傳統
                     領域土地之系爭墓地內,屬原住民自然資源權利之體現,國家基
                     於尊重傳統多元文化及原住民對於傳統領域土地使用的深刻關
                     係,自應予尊重、保護。

              (三)系爭墓地於民國 90 年間已由原臺灣省政府依「變更臺北水源特
                     定區計畫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通過劃設變更為南墓四公
                     墓用地,因行政機關作業疏失問題,迄今仍未變更編定為公墓用
                     地,目前相關地目變更、撥用作業程序有關機關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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