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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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統多元文化及原住民對於傳統領域土地使用的深刻關係,自應予
尊重、保護。
對多數原住民而言,大自然的生活資源,不論是土地、森林、水
源及其一切生物,皆屬於造物主所管轄宰制,人們所需要的資源
皆為造物主所賦予,這種思維讓原住民對自然資源、財富維持公
有性質,這就是所謂原住民的「自然資源權利」。所謂「公有」,
即自然在未經人類取用的公有狀態下的公有,人類只需透過先占
的方式而得到使用的權利,並無權加以處分,此與我國繼受歐陸
市民法所強調的個人所有權財產法制不符。原住民對於土地、自
然資源的關係,大都有自然主權的思維。而國家對於原住民與其
祖先的土地,以及其與大自然的關係相連的文化價值觀與權利,
應予以尊重與保護,以防止其獨特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蝕,也讓美
麗的臺灣山川林地,歸還給大自然、交由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使
用(林孟皇,談設置原住民法庭的時代意義─從維護原住民權
益思考重新發現正義,司法週刊 1639 期、1640 期)。從此角度出
發,佐以前述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揭示之內涵,「原住民族傳
統領域」乃原住民部落生活中,所集體共同使用的山林、河川、
海域等空間,包括傳統的獵區、漁區、耕墾及其他自然資源採集
區域、傳統祭典、祖靈聖地等土地,在使用土地的意義上,除了
供生活所需外,更重要的是建構出原住民文化延續的重要空間場
域,並透過土地、自然環境的依存關係,與祖先維持連結。從
而,本案中泰雅族原住民依傳統習慣將往生者與祖先集葬於傳統
領域土地之系爭墓地內,屬原住民自然資源權利之體現,國家基
於尊重傳統多元文化及原住民對於傳統領域土地使用的深刻關
係,自應予尊重、保護。
(三)系爭墓地於民國 90 年間已由原臺灣省政府依「變更臺北水源特
定區計畫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通過劃設變更為南墓四公
墓用地,因行政機關作業疏失問題,迄今仍未變更編定為公墓用
地,目前相關地目變更、撥用作業程序有關機關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