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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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

                  及第 15 條分別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
                  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本公
                  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一)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
                  及其應用之惠;(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

                  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1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分別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
                  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
                  化之發展」。「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
                  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

                  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
                  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
                  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
                  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是依上揭規定,足見我

                  國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兩公約均承認、尊重原住民族多元傳
                  統文化及生活慣俗、價值觀,並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
                  利,並應加保障之,以防止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傳統習慣、土地
                  等珍貴資產受到其他文化侵蝕、掠奪。
              六、以烏來地區泰雅族喪葬、祭祖文化而言,部落確有將墳墓葬在先人

                  祖先之墓地旁的傳統習慣,如有違背,將受祖靈懲罰。而被告母親
                  死亡,依傳統習慣應埋葬在祖先所在之系爭墓地,不能埋葬於其他
                  部落之公墓或他處,故被告別無選擇;且系爭墓地雖位於國有林
                  地,但政府已通盤檢討變更編定為公墓用地,然因作業疏失,迄今

                  未完成相關作業程序,被告於系爭墓地內埋葬,並非於其他國有林
                  地內濫葬,故未影響現有之森林保育資源,對於森林並無實質侵
                  害;故在權衡國土森林保育以及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結果,法院認定
                  被告之行為欠缺社會非難性,應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一)再者,民族傳統習慣是一個族群千百年來生活實踐中逐漸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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