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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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之森林主產物牛樟殘材 1 塊,將之搬運上車,再使用前開車輛載運下
山。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 年度訴字
第 469 號刑事判決
丁成年人(依判決內容,其為布農族原住民)與庚少年共同犯《森
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
臺幣參仟零柒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 年度
上訴字第 1908 號刑事判決
駁上訴回。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958 號刑事判決
撤銷原二審判決,改認定仍同原判決所述之同一理由,適用刑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及併同原審審酌被告前揭犯罪情狀,及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理由,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三千零七
十六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以資適法。
參、當事人主張
一、戊辯稱不知黑黑不起眼的是牛樟木。
二、丙辯稱係丁發現牛樟木,其餘人帶回,已因不勝酒力而不知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