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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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之森林主產物牛樟殘材 1 塊,將之搬運上車,再使用前開車輛載運下

              山。

              貳、訴訟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 年度訴字
                     第 469 號刑事判決

                  丁成年人(依判決內容,其為布農族原住民)與庚少年共同犯《森
              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
              臺幣參仟零柒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 年度
                     上訴字第 1908 號刑事判決

                  駁上訴回。

                三、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958 號刑事判決

                  撤銷原二審判決,改認定仍同原判決所述之同一理由,適用刑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及併同原審審酌被告前揭犯罪情狀,及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理由,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三千零七
              十六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以資適法。

              參、當事人主張


              一、戊辯稱不知黑黑不起眼的是牛樟木。
              二、丙辯稱係丁發現牛樟木,其餘人帶回,已因不勝酒力而不知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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