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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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祖靈聖地等土地,被告遵循傳統習慣埋葬母親於系爭墓地,在權
衡國土森林保育以及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結果,認被告之行為欠缺
社會非難性,應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三)綜上,被告係泰雅族山地原住民,其於國有林地設置系爭墳墓,
固無合法之權源,然依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習慣,族人往生後,
應埋葬於祖先墳墓旁,而此等習慣之核心價值,乃厚植於原住民
對於祖先之崇敬。哈盆部落於民國 53 年遷移至現址之下盆部落
後,即經烏來鄉公所與部落長老協調系爭墓地供族人使用迄今,
此墓地雖位於國有林地,但政府已通盤檢討變更編定為公墓用
地,僅因行政作業疏失,迄今未完成辦理公墓用地之變更編定及
撥用程序,但相關作業目前仍在進行中。又系爭墓地位於泰雅族
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本屬原住民族集體共同使用的山林、河
川、海域等空間,包括傳統的獵區、漁區、耕墾及其他自然資源
採集區域、傳統祭典、祖靈聖地等土地,被告依循傳統習慣,將
母親葬在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內之系爭墓地,屬原住民自然資源
權利之體現,基於尊重傳統多元文化及原住民對於傳統領域土地
使用的深刻關係,自應予尊重、保護。外,被告並非濫葬於其他
國有林地,故未影響現有之森林保育資源,對於森林並無實質侵
害,經權衡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森林法》保育森林資源之
立法目的,認被告之行為應不具社會非難性,得阻卻違法而不成
立犯罪,行為自屬不罰,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陸、評析
本案涉及原住民在其傳統領域內埋葬先人,此項原住民對其傳統領
域土地之利用方式,在構成要件的層次上,應該考慮的罪名是《森林
法》第 51 條第 1 項:「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原住民
於國有土地上,未得所有人之同意,埋葬先人的行為係屬利用,但是否
此項行為一律成立犯罪,應該考量兩項要件:第一,原住民即便未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