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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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得阻卻違法。
針對本案法院的見解,本研究完全贊同,法院在討論過程中,先確
定原住民被告的行為屬於其傳統慣俗,並非特立獨行之個案行為。此
外,再推求《森林法》第 51 條第 1 項保護森林的立法目的,確認原住
民被告的行為未影響該立法目的企圖達成的規範目標,最後法院再提出
欠缺社會非難性的見解,並排除原住民被告的刑事責任。觀其論述,不
僅符合阻卻違法優越利益的作法,也就實質衝突的利益:保育森林 vs.
原住民傳統習慣進行衡量,且不拘泥於形式上欠缺法律明文的困擾,本
案法院實對優越利益在個案中的適用,作出了極令人激賞的示範。
綜上所述,本研究認同本案判決見解,亦大力支持法院在個案中進
行優越利益的具體衡量,從而決定得否阻卻違法。
相關法律條文
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第 51 條第 1 項
案例十二 布農族人撿拾牛樟木殘材案
案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9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19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69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森林法
關鍵詞 竊取森林主產物、牛樟、酌減刑度
壹、案例事實
101 年 5 月 30 日 1 時 30 分許,丁與戊、丙(以上 2 人另行審結)、
少年庚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由乙駕駛自小
客貨車,抵達苗栗縣南庄事業林區第 13 區國有林班地後,先撿拾置於
該處之鍊鋸 1 臺、鍊條 2 條、鋸子 1 支等物品,復共同竊取該林班地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