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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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公所爭取興建的,是公所興建,讓人民方便進出。每年掃墓時,公

                   所都有編列預算,針對全鄉的部落墓地,每年都會撥款,按照墓地
                   大小去分配,然後由里長帶人去除草,因五個里的墓地位置都離很
                   遠等語。
                5.  綜上,佐以理由欄四(六)之證據,可知哈盆部落早年位於宜蘭、

                   福山交界處,常因颱風豪雨致交通中斷,經省政府輔導於民國 53
                   年間遷至目前之下盆(屯鹿)部落。惟部落遷移後族人往生時,因
                   傳統習俗上往生不能離開部落很遠,且族人需祭祖靈,因此烏來鄉
                   公所與部落長老協調系爭墓地供族人埋葬使用迄今。然福山里之李
                   茂岸部落、大羅蘭部落、馬岸部落、卡拉摸基部落,政府均已設置

                   公墓讓該部落族人下葬,僅下盆部落族人所埋葬之系爭墓地,迄今
                   仍未變更編定為公墓用地。而系爭墓地早於民國 90 年間即由臺灣
                   省政府依「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通過劃設變更為南墓四公墓用地,但因行政作業疏失,通盤檢討之
                   南墓四公墓用地,與系爭墓地實際位置有所落差,致未能將系爭墓

                   地變更編定為公墓用地,而相關變更、撥用程序有關機關目前仍在
                   進行中,足認從行政機關之立場,亦認系爭墓地應可變更編定為公
                   墓用地。是被告於系爭墓地埋葬,並無影響現有之森林保育資源。
              五、我國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兩公約均承認、尊重原住民族多元
                  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價值觀,並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

                  利,並應加保障之: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
                  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
                  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

                  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
                  法另以法律定之。」;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0
                  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處理
                  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
                  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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