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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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在維護公共設施,但地目上還沒有列管,其他的部落公墓都是有經

                   過列管,只有福山里屯鹿公墓還沒有列管」、「(問:其他部落的公
                   墓在地目上被列管,是被列管為什麼地目?)墓地」、「(問:被告
                   所埋葬的屯鹿公墓的地籍圖上的地目?)好像還是林班地,所以我
                   們公所申請劃設為公墓用地。地目為『林』。」等語。

                3.  證人己(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民政災防課里幹事)到庭證稱:「(有關
                   下盆部落即屯鹿部落,他們從老部落遷居下來,以至於有關其墓地
                   的設置你有無了解?)很了解。屯鹿部落本來是我們福山村舊的哈
                   盆部落,這兩個部落相距約 20 公里,我們當時的村長跟村幹事向
                   我們鄉公所陳報,因每次颱風時他們道路就被中斷,這道路是舊的

                   步道即古道、日據時代的古道,每次颱風豪雨就中斷,當地原住民
                   有十幾戶、大概壹佰多人,他們的糧食、醫療就會中斷、有外送問
                   題,所以政府建議是否遷移到現在的屯鹿部落,我們傳統上一個聚
                   落的原住民都是有親戚關係,所以聚落附近照傳統習俗先人往生不
                   能離開部落很遠,傳統上我們要常常祭祖靈,所以里、跟鄉商量說

                   遷移過來之後,墓的用地一定要解決,後來我們屯鹿部落的原住民
                   保留地有壹仟兩百多公頃,所以省政府民政廳與農林廳林務局交換
                   用地,所以他們現在屯鹿本來是林班地,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墓地
                   部分因為交換作業的時間延宕很久,一直到民國 69 年中央準備要
                   劃設水源保護區,因此到 72 年公告實施以前,水利署歷經數年在

                   我們烏來鄉做全面的土地現況使用調查,唯一被遺落的就是屯鹿部
                   落的現況使用的墓地,因為範圍非常的小,該道路不是現在的道
                   路,而是日據時代留下來的輕軌台車道路,使用這個墓地到案發之
                   前,我們公所實際上就是從民國 51 年間他們陸續遷移之後,中間

                   土地交換作業沒有完成,因為墓地是屬於中央水利署規劃分區使
                   用,這個墓地後來發現因為沒有在現況使用調查裡面,把它列出
                   來,所以造成使用不符合分區使用的用途,鄉公所在通盤檢討時建
                   議縣政府重新規劃現況使用的地,就地合法化,可是因為權責機關
                   在地籍圖的劃定時,因為本身就是一個大林班地,地政機關的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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