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280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四)法院結論:

                     綜上,以烏來地區而言,關於泰雅族人之喪葬傳統文化演變,從
                     當地族人、官方資料、學者研究、現場履勘等資料顯示,可知族
                     人往生後原係室內葬習俗,日據時期因官方政策開始轉變為室外
                     葬,並以家族墓地或共同墓地為主,會有在祖先墳墓附近埋葬之

                     傳統習慣,尤以同一部落更顯示出安葬於祖先附近的現象,並不
                     會有埋葬在別的部落的墓地的情形,若沒有跟祖先葬在一起,則
                     違反禁忌,可能睡不著、做惡夢、下一代不太順利或食衣住行都
                     不順利之情形。於臺灣光復後,仍延續上開習慣,惟部落接觸宗
                     教信仰及平地文化後,始開始有以漢字書寫於墓碑之文化發展。

                     而本案之下盆部落,係於 53 年左右自哈盆遷至現址,並由部落
                     長老與老鄉長協調往生者埋葬在部落附近之系爭墓地,且自 54
                     年起迄今,部落族人陸續往生者,均埋葬在系爭墓地。並不會埋
                     在別的部落的墓地,別的部落的墓地也不會葬在系爭墓地。由此
                     足認烏來地區泰雅族從日據時期開始,即有將往生者埋葬於祖先

                     墓地附近之傳統習慣,而被告將往生的母親埋葬於祖先所在之系
                     爭墓地,自符合上開傳統習慣。
              四、系爭墓地位於泰雅族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內,屬泰雅族傳統地
                  名、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周邊獵區或耕墾之土地:
                  按「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

                  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訂有明文。經本院
                  向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函查「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土地」之內涵,及前揭新北市○○區○○段 00000 地號土地,是否
                  是原住民保留地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該委員會函覆稱:原住民保留地係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 3 條所稱: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
                  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而原住
                  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係指道路、河道等既有公共設施用地外之原住
                  民族傳統地名、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周邊獵區或耕墾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